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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常識(公證遺囑篇) 這篇遺囑為什麼無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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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有位奶奶善於理財,到了老時已經有一筆可觀的財富。奶奶有兩個兒子、三個女兒,奶奶生前已經先將部分財產給了兩個兒子,剩下一間店面自己出租,做為生活費,並且打算將這間房屋,在死後由三個女兒繼承。
 奶奶為求慎重,還特別到公證人處辦理公證遺囑,並且將遺囑交給女兒們。
 未料奶奶去世後,二兒子質疑遺囑真正性,因此一狀告上法院,提起確認遺囑無效的民事訴訟。
 雖然在這個案件中,公證人也出庭作證,當時的確是奶奶自己來立遺囑,奶奶的意識情況清楚,確實也表明了要將房屋留給三個女兒。但是,法官傳喚二位見證人,詢問他們知不知道遺囑的內容時,他們兩位均說,當時是由奶奶在跟公證人講述遺囑內容,他們坐得遠遠的,沒有仔細聽,是立好遺囑後,他們才過來一起簽名見證。
 最後,法院以見證人,並沒有聽聞遺囑內容,並不符合見證的效力,因此判決遺囑無效確定。
 從這個案例中,我們可以看到,見證人其實在見證遺囑時,不光只是要在遺囑上簽名,還要見證立遺囑人口述遺囑的內容才可以叫做見證人;如果見證人在立遺囑人口述遺囑的內容時,「不好意思」聽遺囑的內容,最終的結果,是會導致連公證遺囑都變成無效。
 (文/葉子瑋律師)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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